作风建设新常态应知应会手册
序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要求深入持续改进作风,坚持不懈纠正“四风”,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作风建设取得了重大阶段性成果。
为加强对全市作风建设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一步适应作风建设新常态,我们精心编辑了《作风建设新常态应知应会手册》。
本手册共分为18个专题,即调研工作、公务接待、公款旅游、公车使用、楼堂馆所、津贴福利、礼品礼金、婚丧喜庆、财经纪律、文件简报、会议会务、厉行节约、办公用房、干部住房、 “三公”经费、差旅培训、工作纪律、廉洁自律等问题。本着“一册在手、清清楚楚”的原则,我们条目式列出了各级关于作风建设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力求简洁明了,内容全面,易学易记。
本手册既是党员干部的工具书,又是约束自身行为的好帮手。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从严治党的高度入手,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贯彻落实,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中共襄阳市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2015年3月
一、调研工作
1、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准警车开道,不准沿途布警,不搞交通管制,不提前布置线路,地方负责同志不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接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
2、上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下级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上级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下级1位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
依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27号)
二、公务接待
3、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4、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严禁工作日午间提供和饮用酒水。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提供酒水,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餐和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用任何酒类饮品。
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关于禁止迎来送往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通知》(襄办文[2011]6号)
6、严格执行“一函三单”制度。严格执行“一事一结”(一餐一结),实行实名登记报销,报销必须具备“一函三单”,即公函、领导审批单(派餐单)、接待清单、发票单(具备条件的应有公务卡刷卡回联单)。
依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
7、村级实行“零招待”。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
8、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三、公款旅游
9、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严禁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10、公款国内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招商、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依据:《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
四、公车使用
11、违规配备公车问题。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双18”规定,即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其中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增加国有企业车辆配备标准)
12、豪华装饰问题。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
13、租借公车问题。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不得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车辆。
14、公车私用问题。不得公车私用(如钓鱼、旅游、扫墓、接送小孩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15、违规停放问题。公务车辆要有固定的停放区域,一般应以办公区为主,原则上不得停放于生活区,并划定固定停车位,不得与社会及私家车等混杂停放,单位没有停车场地或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规定停车地点的,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就近的公共停车场或固定场所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部分或路边。
16、集中封存问题。公务车辆节假日要集中封存停驶,确需公务使用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7、配备越野车问题。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
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襄办文[2012]52号)、《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交通秩序管理的规定》(襄办发[2014]23号)
五、楼堂馆所
18、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自2013年7月14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19、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20、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21、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六、津贴福利
22、严禁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23、严格规范奖励性补贴。对机关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按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奖励性补贴共5项,即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
依据:《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关于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
24、严禁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商业预付卡。
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以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与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基层工会开展手机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 的三分之一,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每人不超过500元。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
七、礼品礼金
25、严禁公款购买礼品礼金。严禁公款购买和赠送用公款购买的字画、烟酒、花卉、土特产、烟花爆竹、台历贺卡等礼品及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信用卡、现金等礼金。
26、严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活动;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
八、婚丧喜庆
27、严禁大肆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28、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29、严禁变相突破规模宴请。不得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吃请,分批次变相突破限额范围和规模。
30、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
31、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
32、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33、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天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34、严禁影响机关、学校等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35、严禁封建迷信活动。
36、严禁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依据:《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襄办文[2014]20号)
九、财经纪律
37、严禁设立“小金库”。
3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39、严禁白条入账。
依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十、文件简报
40、缩短讲话篇幅。全市重要会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一般会议,领导同志讲话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个人发言控制在10分钟以内;能印发书面材料的不再进行交流发言。提倡领导同志自己起草讲话稿和即席讲话。
41、控制发文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同比减少)。
42、精简发文篇幅。各地各单位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3500字。
依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年27号)
十一、会议会务
43、严格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委市政府的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beplay;三类会议,是指市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44、严格会议标准
45、严肃会议纪律。
不得向参会人员收费,不得转嫁会议费;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6、控制会议时间。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不超过半天;部门召开的会议,不超过2小时;电视电话会议控制在1小时以内。
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府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4月16月发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年27号)
十二、厉行节约
47、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
48、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与企业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依据:《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
49、做到“四不准一严禁”。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
依据:《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的通知》(鄂纪发[2009]23号)
50、不准用公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团年宴、团拜会和在高档宾馆举行总结表彰会等活动。
依据:《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
51、上级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准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
依据:《中国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纪发[2013]1号)
十三、办公用房
52、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乡级正、副职,乡级以下,办公用房面积由省级政府按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不超过县级副职。
53、不得多处占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54、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依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十四、干部住房
55、一户家庭不准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56、领导干部异地调动,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时规定》(鄂办发[1997]44号)
十五、“三公经费”
57、因公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
58、要将“三公经费”实际发生数(决算数)和计划数(预算数)及其他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依据:《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29号)
十六、差旅培训
59、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省部级: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厅局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60、住宿费。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省内市外出差的,省部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市内出差的,省部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厅局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20元。
61、伙食补助费。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62、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63、培训费。
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4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20元,合计240元。
依据:《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襄财行发[2014]8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襄财行规[2014]3号)
十七、工作纪律
64、党员干部“带彩”娱乐问题。
禁止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与公共管理服务对象“带彩”娱乐。
依据:《关于狠刹党员、干部“带彩”打牌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歪风的通知》(襄办文[2010]60号)。
65、乡镇干部“走读”问题。乡镇干部每周在乡镇住宿不少于4个晚上(一般人为周一至周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期间一律住在乡镇。节假日、双休日实行值班制度。
依据:《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襄组发发[2011]6号)
66、工作懈怠问题。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看视频、网上购物、睡觉进餐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串岗等。
不得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禁止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
依据:《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鄂办发[2013]33号)、《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襄办发[2011]59号)
十八、廉洁自律
67、严禁兼职取酬。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6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9、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0、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13]18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
1、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不准警车开道,不准沿途布警,不搞交通管制,不提前布置线路,地方负责同志不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接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
2、上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到基层调研,下级陪同的负责同志不超过2人。上级其他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下级1位负责同志陪同,主要负责同志不陪同。
依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27号)
二、公务接待
3、严禁同城吃请。各部门、单位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4、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工作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5、严禁工作日午间提供和饮用酒水。除外事和对外商务活动外,严禁工作日午间公务接待提供酒水,党员、干部工作日午餐和工作时间一律不准饮用任何酒类饮品。
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关于禁止迎来送往和工作日午间饮酒的通知》(襄办文[2011]6号)
6、严格执行“一函三单”制度。严格执行“一事一结”(一餐一结),实行实名登记报销,报销必须具备“一函三单”,即公函、领导审批单(派餐单)、接待清单、发票单(具备条件的应有公务卡刷卡回联单)。
依据:《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鄂办发[2014]1号)
7、村级实行“零招待”。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
8、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
三、公款旅游
9、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严禁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10、公款国内旅游。严禁借出差、开会、招商、参观、考察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依据:《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1月)
四、公车使用
11、违规配备公车问题。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双18”规定,即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其中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增加国有企业车辆配备标准)
12、豪华装饰问题。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适用配置和内饰的,总费用不得超过裸车价格的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它费用。
13、租借公车问题。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不得借用、占用原单位公务车辆。
14、公车私用问题。不得公车私用(如钓鱼、旅游、扫墓、接送小孩等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15、违规停放问题。公务车辆要有固定的停放区域,一般应以办公区为主,原则上不得停放于生活区,并划定固定停车位,不得与社会及私家车等混杂停放,单位没有停车场地或因工作需要无法停放在规定停车地点的,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就近的公共停车场或固定场所停放,不得停放在小区公共部分或路边。
16、集中封存问题。公务车辆节假日要集中封存停驶,确需公务使用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17、配备越野车问题。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和旅行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总数内,经上一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可以适当配备排气量3.0升以下、价格30万元以内的国产越野车或12座以下旅行车。
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襄阳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襄办文[2012]52号)、《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交通秩序管理的规定》(襄办发[2014]23号)
五、楼堂馆所
18、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自2013年7月14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19、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20、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21、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六、津贴福利
22、严禁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23、严格规范奖励性补贴。对机关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人员,按本人考核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暂时保留并另行规范的奖励性补贴共5项,即目标责任奖、档案达标先进单位奖、党建先进单位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奖、文明单位创建奖。
依据:《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关于严肃纪律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办发电[2014]26号)。
24、严禁用工会经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
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000元,不能发放现金和商业预付卡。
在会员过生日的当月,可以向会员送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
可用会费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全年每人总额不超过150元。
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基层工会开展各类文体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对参与活动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以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元。
基层工会开展手机教育、文体活动、技能竞赛以及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可适当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评出的获奖者不得超过参加人数 的三分之一,每人奖品(或奖金)不超过500元。凡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派出单位不再重复奖励。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和产业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确需为参赛者购买比赛所需运动用品的,每人不超过500元。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2号)
七、礼品礼金
25、严禁公款购买礼品礼金。严禁公款购买和赠送用公款购买的字画、烟酒、花卉、土特产、烟花爆竹、台历贺卡等礼品及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信用卡、现金等礼金。
26、严禁违规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活动;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中纪发[2013]7号)、《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
八、婚丧喜庆
27、严禁大肆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生日祝寿、就学出国、就业入伍、乔迁履新等事宜。
28、严禁超范围邀请。党员干部确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当严格控制在亲戚(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近姻亲,下同)范围内。
29、严禁变相突破规模宴请。不得邀请亲戚以外的人员参加吃请,分批次变相突破限额范围和规模。
30、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礼品。
31、严禁利用公共资源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不准公款报销相关费用,不准公车私用。
32、严禁利用职权安排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办理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33、严禁未经备案擅自办理。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履行备案手续,作出廉政承诺。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违规钱物,必须在事后30天内报告,并上交所收钱物。
34、严禁影响机关、学校等单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35、严禁封建迷信活动。
36、严禁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亲戚之外的婚庆主婚、证婚、司仪等,不得参与亲戚之外的婚庆迎宾、敬酒等活动。
依据:《关于党员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检查办法》(鄂纪发[2014]5号)、《襄阳市严禁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若干规定》(襄办文[2014]20号)
九、财经纪律
37、严禁设立“小金库”。
38、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39、严禁白条入账。
依据:《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中纪发[2009]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十、文件简报
40、缩短讲话篇幅。全市重要会议,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控制在90分钟以内;一般会议,领导同志讲话控制在60分钟以内;个人发言控制在10分钟以内;能印发书面材料的不再进行交流发言。提倡领导同志自己起草讲话稿和即席讲话。
41、控制发文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同比减少)。
42、精简发文篇幅。各地各单位报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超过1500字,简报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不超过3500字。
依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年27号)
十一、会议会务
43、严格会议分类。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委会、全市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全会、市委扩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市纪委全会、市委市政府的全市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beplay;三类会议,是指市直单位召开的工作会;四类会议,是指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会,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44、严格会议标准
会议类别 | 会议费用 | 时间 | 审批 |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一类会议 | 200 | 130 | 70 | 400 | 按审批执行 | 市委或市政府 |
二类会议 | 180 | 110 | 40 | 330 | 2天内 | 市委或市政府 |
三、四类会议 | 120 | 90 | 30 | 240 | 2天内、1天内 | 分管市领导、主管部门 |
45、严肃会议纪律。
不得向参会人员收费,不得转嫁会议费;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开会;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不得宴请与会人员,不得发放纪念品及物品;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46、控制会议时间。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不超过半天;部门召开的会议,不超过2小时;电视电话会议控制在1小时以内。
依据:《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府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4年4月16月发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襄发[2012]年27号)
十二、厉行节约
47、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
48、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与企业联合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依据:《关于制止豪华铺张、提倡节俭办晚会的通知》(中宣发[2013]19号)
49、做到“四不准一严禁”。即: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下基层和执行公务活动期间,参加下级、下属单位或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公务接待中,为上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安排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借“招商”“亲商”名义或节日庆典之机参加各种营业性娱乐活动;严禁出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洗浴桑拿中心等娱乐场所接受各种色情服务。
依据:《关于严明纪律、禁止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的通知》(鄂纪发[2009]23号)
50、不准用公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团年宴、团拜会和在高档宾馆举行总结表彰会等活动。
依据:《关于加强元旦和春节期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4]50号)
51、上级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和调研,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准到边界、高速公路路口、车站、码头迎送。
依据:《中国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纪发[2013]1号)
十三、办公用房
52、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市级机关:市级正职42平方米,市级副职30平方米,正局(处)级24平方米,副局(处)级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9平方米;
县级机关:县级正职30平方米,县级副职24平方米,正科级18平方米,副科级12平方米,科级以下9平方米;
乡级机关:乡级正、副职,乡级以下,办公用房面积由省级政府按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规定,原则不超过县级副职。
53、不得多处占用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54、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依据:《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十四、干部住房
55、一户家庭不准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
56、领导干部异地调动,不允许在两地购买公有住房。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湖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住房问题的暂时规定》(鄂办发[1997]44号)
十五、“三公经费”
57、因公费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只减不增。
58、要将“三公经费”实际发生数(决算数)和计划数(预算数)及其他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依据:《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13]105号)、《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鄂财行发[2014]29号)
十六、差旅培训
59、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
省部级: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厅局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60、住宿费。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
省内市外出差的,省部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市内出差的,省部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厅局级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20元。
61、伙食补助费。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62、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63、培训费。
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费和讲课费4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20元,合计240元。
依据:《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襄财行发[2014]8号)、《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襄财行规[2014]3号)
十七、工作纪律
64、党员干部“带彩”娱乐问题。
禁止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公共场所、与公共管理服务对象“带彩”娱乐。
依据:《关于狠刹党员、干部“带彩”打牌和婚丧喜庆大操大办等歪风的通知》(襄办文[2010]60号)。
65、乡镇干部“走读”问题。乡镇干部每周在乡镇住宿不少于4个晚上(一般人为周一至周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期间一律住在乡镇。节假日、双休日实行值班制度。
依据:《关于禁止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襄组发发[2011]6号)
66、工作懈怠问题。工作时间不得上网聊天、看视频、网上购物、睡觉进餐以及从事其他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串岗等。
不得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外出,或不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
禁止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早退、缺席,不遵守会场纪律。
依据:《湖北省解决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的若干规定》(鄂办发[2013]33号)、《襄阳市党政机关治庸问责暂行办法》(襄办发[2011]59号)
十八、廉洁自律
67、严禁兼职取酬。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68、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69、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70、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13]18号)、《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发[2010]3号)
后 记
阳春三月,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部分县(市)区、开发区纪委党风室经过认真策划,精心采选,《作风建设新常态应知应会手册》编辑出版了。
手册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纪委六项禁令》等数十部中央、省、市法律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今后,出台新的法规与手册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枣阳市、南漳县、谷城县、老河口市、襄州区纪委参与了初稿拟定研究讨论及编审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辑水平和时间关系,手册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手册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中央纪委六项禁令》等数十部中央、省、市法律章程,以及规范性文件。今后,出台新的法规与手册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
枣阳市、南漳县、谷城县、老河口市、襄州区纪委参与了初稿拟定研究讨论及编审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辑水平和时间关系,手册难免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写 组
2015年3月
2015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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